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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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垦利支行16×××15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xxx28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光大银行东营胜利支行53×××87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营业部92xx551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62xxx3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6228xxx1948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三路营业所62×××96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62×××67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82×××01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口支行9050xxx491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50×××53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905xxx35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营业部2xxxx718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街支行9xx406970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垦利支行16×××60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开发区支行62×××77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垦利支行16×××08账户的存款23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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