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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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44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42248.01元(支付账号:23×××20;户名: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南北干道支行);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支付账号:23×××20;户名: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南北干道支行);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2395.40元(支付账号:23×××20;户名: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南北干道支行),被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44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5534.62元(支付账号:23×××20;户名: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南北干道支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负担575元;由被告***负担247元,被告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44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