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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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东兴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24,62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49,059.46元, 三、被告四川省内江东兴运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后续治疗费鉴定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