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未付清的工程款1133540.8元,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叶翔超、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4-25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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