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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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为原告***、何艳办理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桑园坝蓝湾国际A2幢三单元三楼二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被告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艳支付未按期交付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707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3-2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