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红福名烟名酒总汇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红福名烟名酒总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27.5元,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红福名烟名酒总汇负担6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