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偃师市夏威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吕志红、***、偃师市夏威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吕志红、***、偃师市夏威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偃师市夏威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吕志红、***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