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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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舞钢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00010元、利息51735.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20.1元、取现手续费(账单、利息分期手续费)7029.76元,以上共计375695.55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