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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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99947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利息为25957.28元,滞纳金为23655.14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