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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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5858元,其中164207.5元支付给***,1650.5元支付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元,鉴定费5660元,合计6537元,由***负担1321元,由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负担5216元。上述款项已由***预付,***同意该款由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故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该款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