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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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 信阳天一窗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信阳天一窗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营业室(账号:17×××34)的428847.72元存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664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