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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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 济南启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1355.06元,嗣后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启春商贸有限公司在14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xxxx(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xxxxx(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4元,减半收取计5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启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