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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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彭州光辉加油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彭州光辉加油站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油款164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