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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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借款本金994,000元和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0,090.33元及从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1.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94,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0.08‰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2.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94,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5.12‰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9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复利的计算方法: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月息15.12‰为计算标准,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994,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在实现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时,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处置价款在最高余额994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37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