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海特有限公司 成都天立液压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立液压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简阳海特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99450.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简阳海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立液压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11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简阳海特有限公司负担6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立液压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