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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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王秀娣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12141.8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王秀娣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50057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王秀娣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医疗费12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共同负担364元,由***负担545元。 (上述款项汇入:账户名称***、账号62×××12、开户行农业银行常州洛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