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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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豪捷幻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114.54元和截止2017年9月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11810.68元,合计47925.22元,并支付本金36114.54元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以***用于抵押的苏D×××××北京幻速汽车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