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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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864.01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2906.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6.5元,由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