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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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天宁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