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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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今实达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9545050.54元; 二、被告唐山今实达冶金机械厂对唐山今实达科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原告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告唐山今实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3-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