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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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 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新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新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0.083333‰支付展期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1249995‰支付展期届满后至本金还清之日的罚息。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90元,由被告唐山新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