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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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神鹰天泰盐业有限公司 辉县市鸿运氧化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辉县市鸿运氧化钙有限公司货款411581.50元;在偿还欠款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辉县市鸿运氧化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3元,减半收取3736.5元,由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