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平顶山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0×××82)予以冻结。

二、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卫东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6×××11)予以冻结。

三、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东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5×××89)予以冻结。

四、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建设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0×××25)予以冻结。

五、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D×××××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六、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62×××06)予以冻结。

七、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西侧佳田塞纳城11#东3单元6-7层西户房产予以查封。

八、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62×××71)予以冻结。

九、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路分社的银行存款(账号:62×××99)予以冻结。

十、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D×××××奥迪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以上十项冻结、查封共计限额人民币350万元。冻结、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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