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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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1640.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甘肃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2元,由原告***负担2404元,被告***负担1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