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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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2982号 原告: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勤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宏宇,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