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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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52918.75元。 二、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返还被告河北天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原告***负担362元,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