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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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 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 二、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595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4595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99元,由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2元,由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负担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6元,由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42元,由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负担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