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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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市靖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3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靖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项雪雷,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靖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CB××××汽车一辆,该车辆查无下落,故无法处置,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7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靖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16800元,执行费1024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