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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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市九昌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5644号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社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平顶山市九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注册号410403100014503。 法定代表人:谢丹丹,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平顶山市九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克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程浩浩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