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汇海航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太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绍兴市太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202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18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太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和诉讼中鉴定费9300元,由被告***、绍兴汇海航运有限公司承担5405元,由原告绍兴市太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29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承担3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9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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