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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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飞马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对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60元由鸿飞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鸿飞公司、***共同负担(***预交的5480元由本院退还,鸿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