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恒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新恒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货款718342.8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新恒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州市新恒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41元,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