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青和悦电动车有限公司
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炫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青和悦电动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9.7万元及利息(1、截止2019年12月21日,共计欠息643582.77元;2、以借款本金95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炫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高青和悦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破产清算中可分配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高青县高淄路后巩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11)第072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高青县字第××号、09-××号、09-××号、09-××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青和悦电动车有限公司继续偿还,多出部分归被告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青和悦电动车有限公司、淄博炫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3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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