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垫款109516.28元、违约金11000元,共计120516.28元;

二、被告***、***长乐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由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1元,被告***、***、***、***长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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