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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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州前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州前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驻场经理费用22000元(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8元,由前诚公司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572元由前诚公司负担,第一太平戴维斯公司厦门分公司已垫付,前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一太平戴维斯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