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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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支付工程款983780元及利息(以983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4.35%计,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利息47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