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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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华西都市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