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广立恒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顺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广立恒升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顺汇公司支付货款309967元及相应违约金(以309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顺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保全费2520元,由顺汇公司负担615元,广立恒升公司负担5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顺汇公司负担1230元,广立恒升公司负担5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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