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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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73865.9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以67386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7386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丰义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000元,共计65120元(由***预付),由丰义公司负担26388元,***负担387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8元(由丰义公司预付),由丰义公司承担10277元,由***负担761元。综合以上,丰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25627元(26388元-7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