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能集团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余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01民初12723号

原告: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美,贵州贵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豪翔,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余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豪翔,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9出生,住***。

原告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余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余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货款本金2601240元,违约金250000元,共计2851240元。三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绿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600000元;

二、三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保险保函费5400元,共计10400元,并连同其余尾款25124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付清;

三、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

四、本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应当提供厂房或机器设备担保,原告向凯里市法院申请解除天能集团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的解封;

五、若三被告不按上述约定执行,自违约之日起,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须承担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208937.99元,并以3208937.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还承担《委托代理合同》(2020)贵黔民代第010号约定的全额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624元,由被告贵州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余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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