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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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1450000元,并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5%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25元,由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预交,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时共同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