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3184491.92元及抽逃出资的利息4087192.6元,并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未返还出资款13184491.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驳回原告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30元,减半收取计62715元,由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