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3184491.92元及抽逃出资的利息1842258.07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付至抽逃出资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715元,由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562元,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98元,由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363元,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3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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