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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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美鹅工业洗衣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盛弹簧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49995.83元及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6月11日为108443.98元,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849995.8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03637元。 二、***、***、***、无锡美鹅工业洗衣机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盛弹簧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美鹅工业洗衣机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盛弹簧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7元,减半收取116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8.5元,由***、***、***、***、无锡美鹅工业洗衣机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盛弹簧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