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无锡市长年达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06民初396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否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新,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无锡市长年达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受***与该公司的共同特别

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15486872,住***。

负责人:张继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52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44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155535.7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

意见

***、无锡市长年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年达公司)共同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中华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2.其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3.被告***系长年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驾驶车辆时属于个人行为。

中华保险公司辩称:1.长年达公司车辆在2016年至2017年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60%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

事实

2017年10月3日11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苏BXX小型轿车在钱桥大道上伟路口北侧右转弯时遇***驾驶的电动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

查明

事实

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与***负同等责任。苏BXX小型轿车系登记在长年达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十级残疾,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十级残疾,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33717.12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费用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91.5元,由***负担454.5元,中华保险公司负担3237元。

判决

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司林林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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