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颢翔商贸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息合计329502.28元(其中本金175170.52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利息11241.76元、罚息143090元),及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颢翔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2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62元,由被告***、***、开封市颢翔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