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551948.3元(含逾期利息),并支付从2018年9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9.77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026889元(含逾期利息),并支付从2018年9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2.247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51.8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49.4元;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102.4元。鉴定费21400元,由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