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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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号房产(建筑面积128.72平方米,产权证号1798769)和宜宾市翠屏区房产(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宾市产权证翠屏区字第××号)归原告***所有;

二、停止对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号房产和宜宾市翠屏区房产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6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6-28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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