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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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顾问费(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以月利率1.75%为标准进行计算;顾问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0.45%收取;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以每月应还而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宜宾沣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顾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370元,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宜宾沣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附页) |
裁判日期 | 2019-1-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