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7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947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2元,由被告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